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防洪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