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全省县(市、区)、自治县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于2003年上半年完成。全省新一届县(市、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确定的名额执行。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其代表名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由各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
稿源:【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