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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6日09:21

浙江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立法保护

 

    新华网杭州9月29日专电(记者何玲玲)浙江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今天刚刚通过、从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提出了矿产资源必须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推动矿产资源从重微观管理向重宏观管理转变;规定了矿产开发规模,矿业开发要求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按不同的矿种、不同储量规模确立了采矿许可证分级审批的权限。

    《条例》还在全国首次将单独选矿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强调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单独选矿厂的执法监督管理;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纳入法制渠道,强调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同时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浙江省还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对探矿、采矿、选矿的监督管理确立了一体化管理原则;积极培养矿产权市场,走市场配置资源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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