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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检察院直接对民事案件提起公诉
浙江省首例民事公诉案在浦江开庭

2002年8月07日10:48

    

    全省首例民事公诉案件——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确认该县良种场与洪某等19名被告的房地产买卖行为无效案件,8月5日在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直接对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按有关规定预交了诉讼费用,在我省均属首次。

    据检察机关调查,今年5月,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通过金华市一家拍卖公司,将所属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以62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洪某等19人。一些群众向县检察院举报,这一价格大大低于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询问当事人,调取有关书证。县财政局也委托当地一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以今年5月20日为基准日,对该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明确该房地产价格为110.54万元。起诉书称,县良种场使用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金华一拍卖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洪某与另外4名竞买人恶意串通,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县良种场有权处置被拍卖的房地产;竞买人没有恶意串标;拍卖公司是依法拍卖的。

    正在现场观摩的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针对目前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严重受损,却无合适的诉讼主体或有关主体起诉不力的现状,浦江县检察院率先进行民事案件公诉尝试,当地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拓宽了民事行政检察和民事行政审判的发展空间,必将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浦江县人民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作者:谢国仪 岳耀勇

稿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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