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鼓励区外、海外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到我区独资、合资或联营兴办新兴的第三产业企业。允许第三产业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经营不善、效益差的企业,并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2、积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和工业企业富余人员通过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兴办第三产业,并允许个人承包、租赁国营、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社会的第三产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活动,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其原待遇不变。
3、对于停薪留职自愿到农牧区兴办、领办第三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在晋级、住房、评定职称等方面享受与原单位在职职工相同的待遇。同时,可三年内实行留薪留职。根据藏党发(1992)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兴办、领办人可获取应有的奖金。
4、采取灵活措施,积极引进内地各类专门人才,允许和支持第三产业企业直接从内地招聘职工。
5、设立自然科学技术专项基金和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基金,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积极开拓技术市场,逐步推行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鼓励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技工贸联合体。
6、采取优惠的财税政策,积极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兴办的文化服务、医疗康复、幼儿园、养老院等社会服务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对城镇新办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劳动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四年内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四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和科技兼职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农牧区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修理修配等社会化服务的第三产业行业,按乡镇企业的税收规定给予优惠照顾;直接为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综合服务的单位,给予比乡镇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兴办第三产业,在两年内,维持现状,不减拨财政拨付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