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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

2001年10月19日13:55

    

    新华网西藏频道10月19日电 西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将出台,西藏自治区政府对该制度的实施决定已出台。

    决定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的7%左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经测算超过8%的,应报西藏自治区政府审批。以后随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决定还指出,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不变和按原渠道解决;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医疗待遇不变;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基本医疗费用;普通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未实现工伤、生育之前,医疗费按原渠道解决。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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