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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对几类特殊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作出规定

2001年10月25日08:14

    

    新华社拉萨10月24日晚报专电(记者刘喜梅 段博)记者从西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刚刚出台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退休人员、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等几类特殊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作出了规定。

    《决定》中说,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比例,应高于在职职工平均水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

    《决定》中说,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前,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决定》中说,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些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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