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桑罗布说,民族区域自治符合西藏实际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巴桑罗布今天表示,民族区域自治符合西藏实际,西藏人民不需要实行"民族自决"。
他在会见中央新闻单位赴藏采访团时说,一九六五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后,经全国人大批准,召开了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这是西藏有史以来第一次由全体劳动人民和爱国人士自己当家做主的政权。 他说,由翻身农奴和各界爱国人士民主选举产生的自治区及其各级人民政府,在当时和现在都受到了西藏人民的衷心拥护。在西藏和平解放五十周年之际,达赖及一些西方势力再度宣称"这是将一种政治体制强加给西藏","西藏人民需要民族自决和独立",是企图在西藏制造不安定。
巴桑罗布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利,三十多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百五十多个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和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个方面。
他说,西藏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充分考虑了西藏的特殊性,比如,对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就作了变通规定,允许历史遗留的多偶婚继续存在。在婚姻年龄上,根据藏民族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就可以结婚,比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分别降低了两岁。在西藏偏远地区仍存在古老的抢婚习俗,西藏法规也将其作为一种风俗加以保留。另外,考虑到西藏的特殊情况,在全国普遍实行人民代表差额选举的背景下,西藏仍实行等额选举。
他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是各级政权的主体。西藏各级人大主要领导的百分之九十七点七是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个比例在各级政府领导中达到了百分之九十八点六,在各级法院院长中是百分之九十七点三,在各级检察院干部中是百分之七十三点三。他说:"这保证了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巴桑罗布说,西藏人民除享有和全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权利外,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比如,自治区人大规定,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必须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区还立法要求社会用语、发票、门牌、证照都要重视使用藏语言。
据介绍,目前,西藏已在农村普遍实现了基层直选,民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诸多重大事务有着决定权。 他说,这些事实充分表明,生活在统一的多民族祖国大家庭中,充分享受着自己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三十多年的西藏人民,根本不需要什么"民族自决"、"独立"。 作者:霍小光 裘立华 稿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