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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公告

2001年12月27日11:05

    

    为了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根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已开展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审查工作。今后,涉密系统和内部局域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持有保密工作部门核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网络系统,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和内部网集成业务。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

    2、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为专门从事信息安全研究开发,并独立开展网络安全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有成功范例。

    3、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队伍和组织管理人员,熟悉保密技术标准。

    4、具有先进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

    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

    6、接受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2002年1月31日前,到自治区国家保密局领取申请表格。 

                                              咨询电话:0991-2391936

                                              联 系 人:夏叙勇、陈红江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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