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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15日14:51

    



    稿件来源:新疆日报    

    

    从自治区人事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新规定指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它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并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职务、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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