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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疆新闻在线网
4月1日《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实行。今后,新疆的拆迁补偿将由实物 (房屋)补偿向货币化补偿转变。1992年的《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作了修改,同时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拆迁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新疆城镇房屋拆迁面积平均每年在220万平方米以上,年动迁户数超过两万户。由于规定过于笼统,以往在拆迁工作中,不能依法补偿安置、拆迁作风粗暴等现象时有发生。新的《条例》规定,拆迁方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妨碍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在一年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拆迁方提出的拆迁条件。假如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当事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当事人若不接受补偿价格,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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