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药品广告“中药保护品种”禁用
2002年11月01日15:09
北方网消息:从市药监局获悉,从今天起,药品广告发布启用新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等字样禁止在药品广告中出现。 新规定还将“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内容的广告词汇列入药品广告禁用范围。今年11月1日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可以继续发布到广告有效期满为止。此次药品广告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保证药品广告宣传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更有效地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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