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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20日10:15

四川省出台《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

 

  中新四川网3月20日消息 曾被成都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权之争终于有了说法。日前,四川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发文,颁布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车祸车辆定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实施。此前,成都市新都县一车主因交通事故物损问题,向车辆保险单位提出异议,由此引发保险界与物价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物损权之争。

  近日,四川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为规范物损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特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此办法。该办法已于近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据了解,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是物损鉴定的指定机构。昨日,记者就几个车主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物价局,该局有关人士就此作出答复。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道路、地面附着物、各类设施及其它物品的直接损失。

  2.《办法》所指物损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3.交通事故造成物损,而事故当事人对物损金额难以自行确定或对物损金额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委托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损鉴定。程序如下:交管部门开出委托书→当事人持委托书报损〖委托书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及受损物品情况〗。→鉴定人员到事故车停放场所进行鉴定→3日内完成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当事人到场,对定损物拍照、勘察)。

  4.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价格认证中心按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再考虑其它因素进行鉴定。

  5.可在收取鉴定结论书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稿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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