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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08日10:15

四川《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欲修改

 

    记者日前从省消委获悉,《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正在修改之中,修改后的《消条》将强化对消费热点领域和垄断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是旅游、通信、房地产、医疗卫生、水电气及教育、保险等公用事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省《消条》是1989年经省人大通过并颁布的,1992年做过一次修改,当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随着形势发展,《消条》已不能完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待完善。最近,浙江、广东等省对实施《消法》办法的修订和一些地方法规的出台,为我省《消条》修改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契机。

  据悉,修改后的《消条》将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除强化对热点领域和垄断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外,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消费者组织履行法定职能的必要条件,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使消费者组织能够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其社团组织作用。二是强化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使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具有足够的法律手段,并保证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意见。四是开通消费争议仲裁渠道。此外,还要解决精神损失赔偿和加倍赔偿等问题。

作者:陈露耘  彭乙珂

稿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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