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有新规“跳楼价”“甩卖价”不得乱上柜台
近年来,省内市场上利用“跳楼价”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而这一情况有望在新的一年中有所转变。记者昨26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按照国家计委规定,四川省将从明年起执行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国家计委1994年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将被废止。
据了解,新规定最突出的特点是要求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和价目表。这是因为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欺骗性的“处理价”、“跳楼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而新规定中明确要求,商家在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在专门标签上注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更加醒目、准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增加降价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同时,为了便于对经营者的降价行为进行监督,经营者应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出台后,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将主要限于以下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以及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进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争对手进行的促销。
此外,新规定还包括:要求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必须真实,凡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均属违法行为;明码标价的标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销售。
作者: 伍江川
稿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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