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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03日08:53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即将施行

 

  成都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日前通过了《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即将施行的该办法与以往的相关办法相比,在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方面均有所改变。根据该《办法》精神,在该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将实现劳动力安置以自谋职业为主,在住房安置货币化,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方面则有所提高。

  征地补偿

  《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办法》规定了4种情形不予补偿:不具有土地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人员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征用的,原有农村户口全部农转非;未被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对农转非劳动力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可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安置对象年龄:男18岁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其中,男性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女性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所有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本人。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实行现(建)房安置。货币化安置的,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实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实现现建房安置的,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其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转非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记者李海燕

稿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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