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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户籍改革 城镇户口全面放宽

2001年11月30日11:16

    

    在小城镇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昨(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获悉,近日,省政府已转批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我省大中城市、小城镇的入户条件已全面放宽。 

    夫妻分居优先考虑入户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大中城市的入户条件,其中夫妻分居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受夫妻年龄、工龄、分居时间限制,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川人发〔1999〕38号),解决夫妻分居问题,与配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随迁。 

    另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落实了用人单位的国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中等城市大专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城市入户手续。 

    小城镇户口告别“计划指标” 

    ■凡在县级市市区及建制镇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根据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稿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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