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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09日09:51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最近,一些车主以燃油税即将开征为借口,借机拖欠、偷逃、拒缴交通规费,致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为保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是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改建和公路客运设施及站点建设的专项资金,各有车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自觉缴纳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偷逃、拒缴交通规费。燃油税开征后,原拖欠、偷漏的交通规费仍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认真抓好协调,积极主动地争取公安、司法、税务、农机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征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交通稽征机构在征费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切实加强稽查,及时上门追欠,确保“应征不漏”;对拖欠、偷逃、拒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要严肃查处,追补本金,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直至查扣其车辆依法拍卖;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严惩,坚决维护好正常的交通规费征收秩序。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交通厅

  

  2001年4月9日 

   

稿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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