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出台 为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该《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项《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老年人进入全国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各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老年人到各医院看病,应当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非财政供养生活困难的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 稿源:【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