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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7种行政行为要听证

2003年3月24日13:43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获悉,我省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四川省行政听证规定》。目前,该《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征求意见,市民可点击www.sczw.gov.cn进入,查阅该《规定》内容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根据该《规定》,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依照该规定,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行为外,7种行政行为都应当举行听证会: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收集信息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采取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有5个以上法人或者50名以上自然人建议进行行政听证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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