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将修改、废止一批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谢世杰2月9日下午在四川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大会上说,省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19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5件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法规将修改完善,23件法规将予以废止。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其中,经济建设方面的占70%,有集体合同条例、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能源法实施办法、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等7件;社会发展和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占30%,有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等3件。同时,还批准成都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3件。这些法规的及时颁布,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四川的改革开放力度,6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谢世杰透露,为了给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19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适应开放发展,需要抓紧修改、补充、完善的15件法规今年要抓紧进行,对需要废止的23件法规,常委会将按程序及时审议,尽快向社会公布。 作者:张晓斌 稿源:【四川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