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渭南高新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渭南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
凡来高新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自愿选择独资、合资、合作、参股、土地包片开发,BOT、TOT等投资方式兴办符合我区产业、产品和技术政策的各类工商项目及房地产、旅游、外贸项目等,或购买兼并、控股各类区内企业。
第二条;海外留学人员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国内居民使用国外亲友赠与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资金兴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来开发区投资的各类工商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愿,由规划建设局与投资单位共同选址定点。
第四条:高新区内土地实行综合地价。土地综合价格幅度从2000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暂定为:工业生产性项目为每亩5—10万元人民币,商住项目为每亩8—13万元人民币(管委会可视不同地段具体商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项目,并能一次性全额支付地款的,在现行综合地价基础上,可予以优惠。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管委会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土地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规划区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免收土地使用费,剩余期限减半征收。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入区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即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三减四”的优惠政策,优惠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环保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或列为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三年内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返还50%。
第十一条: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经财税机关批准,从开工生产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对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所得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收益,用于再投入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本区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如投资兴办交通、旅游、市政建设及高新技术项目,可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25%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之后五年,返还50%。
第十七条:凡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增值税25%留区部分第一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由区财政返还50%。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的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入区建设,或与区内企业合作,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由区财政返还。
第十九条:凡在区内投资房地产开发或商业开发,当年缴纳营业税达5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区部分按年度由财政返还20%。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用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允许加速折旧,折旧期为5—8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年销售额的3%—5%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对引进、介绍客商来区投资并取得成功,起到主要作用的中介人,按照我区中介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稿源:【陕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