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关于进一步改善外来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来我县投资的外地客商除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于被有权部门确认的嫁接式先进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以奖代还,原则上用于企业的发展。
(二) 县内企业以部分或全部资产与外来投资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外,有偿转让给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奖代还,全额留给原企业。
(三)外来客商来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国土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10年享受土地出让金等县本级收入部分的优惠政策。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以及兴办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5年内交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经县政府批准,以奖代还。
二、任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要实行检查许可证和报批备案制;不同部门不得对同一项目一年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不得一年重复检查;无法定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履行检查的检查机关要将检查的内容、目的及检查结果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
三、在新办外来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调研过程中,工商、税务、城建、电力、国土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的申请,及时主动提供可靠优惠的书面政策依据,协助项目申办单位搞好项目成本测算。对重大利用县外投资项目,县项目办应作出权威性的咨询服务,认真扎实地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立县级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私营经济小区以外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从项目洽谈开始,由县级领导挂帅,计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跟踪服务。必须层层建立项目责任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需县内有关办理的各种手续,外来客商可委托县内合作单位或相关部门全程办理。
五、建立投资软环境软环境建设行风评议制度。每年由县政府组织一次评议,严格奖罚。对在对外服务工作中,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规定职责、不能兑现服务承诺、给利用外资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严肃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监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稿源:【陕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