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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陕西频道1月28日电(记者 王世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坤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燕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屈喜荣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没收30万元至5万元的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月,樊坤担任西安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凯业公司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当年8月19日,樊坤以凯业公司名义取得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北侧一块面积为3900平方米土地的旧城改造项目。因公司缺少开发资金,樊坤就与该公司员工王燕强、侯长卫等商议,决定通过社会上个别从事非法融资人员,将一些企业的闲置资金高息引存到与他们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再由这些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或通过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存款单位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印鉴卡,或通过伪造储户身份证,通过挂失、套开存单、存折等方法,将存款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转入凯业公司或相关公司的账户进行占有、使用。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樊坤经侯长卫介绍认识了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影路分理处主任屈喜荣。三人商定,以高息为诱饵,诱使储户将资金存入屈所在银行,并由屈提供储户在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樊、王二人仿制印章,伪造银行支票,先后从西影路分理处将长安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陕西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等8家单位的4000万元资金从银行转出并占用。2000年3至6月,樊坤、王燕强商议,由王找当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营业部会计的刘红,让其帮忙从银行取得储户预留印鉴卡。王将高息引存的资金存到银行后,再由刘帮忙设法将款提出,供樊使用。樊坤、王燕强通过董某等,又以同样的手段将长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陕西省交通稽查局等4单位的2900万元资金转出占用。
法院审理认为,樊坤、王燕强等人以高息为诱饵,伪造银行凭证,诈骗储户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票据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为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樊坤等人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判处被告人樊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燕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屈喜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侯长卫等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5年,并处没收30万元至5万元的不等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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