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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7日17:36

其它优惠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运输,由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纳入全省的对外经济贸易运输计划,给予保证。内销产品的运输纳入全省的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企业可购置专建立汽车运输队运输本企业产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需进入公用网的,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需安装用户交换设备的,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继线;需租用长途通讯专线的,优先提供。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所需物资,市场不能满足的,由各地物资部门协助组织,保证供应,重要项目可通过省基建物资公司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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