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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日前启动 医补试行办法同时实施

2003年4月10日09:46

    

    面向太原市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日前正式启动,《太原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同时一并实施。太原市国家公务员在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补助。

    凡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对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实行3年过渡补助。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今年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人均暂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筹集。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有五条:一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补助40%;二是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比例的基础上降低7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在已降低一半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三是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90%;四是因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疗、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抗排异药等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40%;五是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45周岁以下的职工每年补助100元,46周岁以上的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所补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山西商报记者 张纵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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