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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非法用工 太原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有新规

2003年4月03日10:18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用工行为,准确掌握各类劳动者就业情况,为政府合理配置劳动用工管理、做好社会保险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昨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太原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必须依法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同时为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类长、短期使用人员包括各类学校毕业生、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和外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及外籍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太原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称,《实施意见》下发前用人单位已招用的人员,应按规定补办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商报记者 张纵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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