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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政府和市供电部门4月6日上午就杜绝煤矿安全隐患作出新规定。
该市政府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市县两级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乡镇每半月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直到企业班组都要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的分管安全工作和分管煤炭工作统一集中于一个副职,县乡两级要进一步明确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高瓦斯矿必须装备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实时监测与监管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网络技术人员要持证上岗。300米以上见方实体煤的矿井必须实行块段管理,实施长壁新采,到2005年底,所有具备上新采资源条件的矿全部实现新采;对年产煤在50万吨以上的矿井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乡镇,市政府给予重奖。年产9万吨以下的各类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一律吊销一切证照,彻底实施关闭。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村支书、村委主任和矿长一律严法查办,所在乡镇书记和乡镇长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一律撤职罢免。
电力部门规定,各煤矿必须配备能够满足自身保安用电的自备发电机组,保证自备机组具备24小时随时开机条件,为停电后提供保安电源。各煤矿必须调整生产班次。井下作业,特别是放炮落煤要避开经常限电的早晚用电高峰时段。
(山西商报记者 郁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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