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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西频道9月20日电 记者近日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山西省省级第一批国家赔偿费用40913.68元已于近日正式拨出。
据了解,山西省财政厅此次拨付国家赔偿费用40913.68元,专项用于支付赔偿请求人高志林被侵犯人身自由1096天的赔偿金。山西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赵处长认为,赔偿申请人依据赔偿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机关,即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审核相关赔偿文件或文件附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核拨,保障赔偿申请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这样既能保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也对国家赔偿费用作了定义。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国家赔偿费用,已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山西省自1995年《赔偿法》出台以来,每年都对国家赔偿费用作财政预算,但以前从未支付过。此次山西省财政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说明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正在加强,也说明山西省的国家赔偿工作正逐步走向正常化、规范化。
来源:《山西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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