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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15日09:40

上海市民参与立法将有具体规定

 

    东方网11月14日消息:普通市民可参与立法,有权对地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昨天,《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中对立法过程中市民有权参与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青年报报道,我国《立法法》将“人民参与立法”列为总则之一。其实在上海普通市民参与立法,已成为本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条例草案的提交审议,无疑进一步发扬了上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条例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法规草案审议的民主性,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可以组织市民旁听。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振贵,在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条例草案十分注重地方法规在立法程序上的合法性,同时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强调了人人都可参与立法的思想。与会的委员发言时也肯定了立法的民主性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将使所立之法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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