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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学新学期收费标准公布
各类收费维持在上学期水平

2003年2月14日10:42

    

    开学在即,市教委近日公布了新学期中小学学费、杂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同时要求各中小学校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管理,学期结束时及时对代办费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并将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

    新学期各类收费标准维持在上学期水平。公办学校学费、杂费标准为:一般高中900 元;区(县)重点高中1200 元;市重点高中1500 元;寄宿制高中2000 元;职业高中收费生1200 元(不含艺术类学校);全日制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不超过1300 元(不含艺术类学校);全日制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一般专业1500 元,特殊专业2000 元,艺术类专业不超过4000 元。初中、小学免收学费,分别收取杂费80元、50元,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按小学收费标准收取杂费,工读学校按初中标准收取杂费。

    民办学校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上限。民办中小学的收费上限为:小学2000 元,初中2500 元,高中3500 元。公立转制学校的收费上限为:小学1500 元,初中2000 元,高中3000 元。对自建校舍、教学设备设施较好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一事一报,但每个学生最高不超过5500 元。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对象为2002 学年度入学的学生,之前入学者仍按其入学时的标准执行。

    另外,各类学校的书簿费、卫生保健费、课外教育活动费三项代办费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也与上学期一致。

作者:金柯

稿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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