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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规定 4月1日起员工加班工资可协商

2003年4月01日15:06

    

     从4月1日起,员工也可以与企业协商确定假期(婚假、丧假、探亲假等)、节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工资收入。这是新近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根据规定,假期工资和节日加班工资的基数有3种计算办法: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工资基数确定之后,平时加班(主要是平时上班后延续加班),按不低于确定基数150%的标准支付工资;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确定基数200%的标准支付工资;节假日(元旦一天、五一、国庆、春节各三天,共计10天)加班,按照不低于确定基数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稿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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