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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在实践中会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作出了解释和规定。
针对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缺略的情况,考虑到劳动合同是一个重实践的合同,轻率地认定其为无效合同,从而只能通过所谓“缔约过失”来加以弥补,是不利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和稳定和谐的,所以《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稿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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