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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 重大事项应提请人大审议

2002年4月10日10:04

    

    中新网上海4月9日消息: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8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重大事项应提请人大审议。

    据新民晚报报道,规定指出,应当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地重大事项有: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推进依法治市的有关重要措施;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市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稿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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