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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25日14:53

利用外资外汇的管理政策

 

    1、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允许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相互调剂,调剂价格按市场汇价。

    3、允许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按外汇投资优待 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外汇出现盈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时,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贷款前企业应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资金的来源与数额,经核准后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既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抵押外汇与人民币贷款互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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