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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25日14:52

利用外资关税的政策

 

    1、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

    (1)中外合资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及增值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企业适用) 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外资企业进口第(1)条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3)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相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进行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交通工具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办公用车、生产用车、常驻人员自用轿车及其维修用零部件,照章征税。非公路用自卸车、抢修车、救火车、道路清洁车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仍可免税进口。

    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浦港、满州里、深圳皇岗6个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3、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2)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转为内销时,经海关核查批准后,予以酌情补税,对于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可免予补税。

    (4)外商投资企业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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