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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25日14:42

利用外资的土地政策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1)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的土地使用制度。出让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

     (2)对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的,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3)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4)与乡镇、村集体企业进行工业、农、林、牧、渔等开发项目合作,经批准中方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5)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向企业出让、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2、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开发土地的优惠

     (1)对外商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设用地,并在开发区域内举办生产性项目,建设能源、交通、港口和与其配套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

     对于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的,即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2)外商可以在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并经营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生活公共设施,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共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投资者也可以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进行经营。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优惠

     (1)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至20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对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对当地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2)对台湾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其经营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5、其他方面的土地优惠

     (1)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外商,市政府可根据外商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块由外商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予以减免。

     (2)对在开发区建设间的土地,开发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减免。

     (3)开发企业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达到基础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预售货房屋。

     (4)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5)对房地产开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规,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

     (6)对从事农、林、牧、渔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按不同土地供应方式需要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可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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