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报网 >> 山东 >> 政府信息 >> 地方法规
>> 热点推荐
北京索纳塔最低价17万9 首日订出近200辆

北京国土房管局:基准地价刷新不会引发房价波动

浙江出台10项措施助推个私经济

货车撞歪高压铁塔 京广线停运一小时

京城高校周边出现一种新行当“考研保姆”

 

  相 关 报 道  
 
  相 关 专 题

 


人民网地方网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将于3月1日施行

2003年1月13日08:42

    

    遗体捐献在我省首次获得了法律依据。《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今天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目前遗体供求矛盾在我省非常突出,不仅无法满足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在临床方面也很窘迫,每年有大量失明、白血病及大面积烧伤等患者,因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无法救治。同时,全省每年都有许多人向有关部门表示自愿捐献遗体,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答复和接受,而且,捐献到底是捐给医院还是红十字会或者其他什么部门也没有规定。

    今天通过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定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要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县级以上的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捐献人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服务,或者采用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保密和有关的其他事项;捐献人在登记时没有注明保护个人隐私的,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撤销登记。

    禁止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组织。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遗体组织,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一定的优惠。       

作者:李艳

稿源:【齐鲁晚报】

 

  参 加 讨 论
  留 言


关于我们 本站导航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E_mail:unn@peopledaily.com.cn

电话: (010)65368382 (010)6536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