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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城市规划须听公众意见

2002年10月24日09:29

    

  济南10月23日讯 我省近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明确而又详尽地规定了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权利。 

    该办法指出,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而征求公众意见已成为一道必经程序。该办法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该办法还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查询方式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据悉,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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