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1消息 以“红河”标注商标侵权纠纷案一案未了另案又起,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昆明耀达印刷公司伪造、擅自印刷“红河”注册商标标识诉至法院,并向印刷公司索赔损失90万元,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河”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红河县这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随着云南省红河州的对外开放,其经济迅猛发展,在国内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红河”商标局注册,并于199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于啤酒、饮料制剂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6日,该商标于2000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申请转让给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简称济南红河)。至今济南红河依法享有“红河”商标注册权。
2001年7月,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发现在超市、商店和酒店到处有印有“红河”商标的啤酒在销售,经查该产品是由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河)生产和销售的,据此,济南红河将云南红河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而云南红河提出自己地处红河州,在自己生产的“滇泉”牌啤酒上标注“红河”二字表示啤酒的产地,完全是善意的使用。济南红河申请的“红河”商标中并没有附图形明确表示河流或其他事物,因此“红河”商标不仅违反了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究竟谁享有“红河”商标注册权,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济南红河发现印有“红河”字样的包装箱及瓶贴标签,是由昆明耀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印刷公司)擅自印刷制造的。而济南红河认为,印刷公司自2002年至今为云南红河公司擅自制造印刷“红河”啤酒包装箱,非法获利约9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是,济南红河将印刷公司告到法院,并请求判令印刷公司立即停止伪造、擅自印刷济南公司“红河”注册商标标识,没收、销毁其制造工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印刷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印刷公司是具有印刷资质的,是在经营范围内接受业务的,严格按照印刷行业有关规行进行合法印刷行为,况且是受云南红河公司的委托而进行业务操作,并非是济南红河所称的伪造、擅自印刷“红河”商标,所以,印刷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柏立诚)
稿源:【滇池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