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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济南市社保办了解到,自2003年5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再度扩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将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据了解,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使用的未列入本单位参保范围的非在编人员外,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也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新兴的私营(不含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按职工、雇工实发工资或本人经营收入20%的缴费比例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12%;个人缴费部分为8%。职工、雇工的实发工资或个体、自由职业者本人经营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本人的经营收入相对稳定的,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季或年(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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