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前先汇报 山东出台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2003年3月19日08:0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任何企业在欠薪行为发生前必须履行如实“汇报”的义务。 按照这项规定,山东省内各类型企业,在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发生前,必须向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汇报,并说明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还必须提供企业偿还工资的计划、签订的偿还协议和履行协议的保证措施。对欠薪不报或不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黄晋鸿 王磊) 《国际金融报》 (2003年03月19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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