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加油站发展 省道百公里不超过6对
2003年3月18日08:16
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加油站设置按如下标准: 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乡道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标准;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 (广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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