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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玉政发[2001]6号

2002年9月26日13:57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私藏、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和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麻醉枪等仿真枪以及钢笔式、圆珠笔式、打火机式等催泪、麻醉、发射金属弹丸的防卫器及其所有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制造、私藏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刀、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如仿东洋武士刀)、三棱尖刀等公安部规定的管制刀具。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以及制造上述物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交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收缴,并依法从严惩处。

    六、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的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清理收缴工作。凡了解掌握违法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举报本通告所列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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