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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2月28日10:49

    

    人民网广西视窗2月28日电 (陆寿青 覃小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昨日上午,自治区人大与区农业厅就如何贯彻实施上述两法,推进我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进行了部署。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给广大农民朋友吃上了“定心丸”。该法明确规定,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其中耕地承包期为3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同时明确,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对其经营权进行流转;农村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如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也消亡的,其承包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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