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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2月18讯 (吴希玉 黄良伟) 某些施工单位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回填、清理垃圾,给市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后这类老百姓反映较强烈的“马路疤痕”、“马路拉链”将会受到严格限制——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规定:违规占用道路造成道路设施、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管线等损坏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处罚。
临时占用道路(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如利用道路堆料、施工作业、设置车辆保管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均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经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该办法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围栏,并在相应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夜间施工作业应当使用施工标志灯;影响道路畅通的,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设置交通标志;遇下雨等特殊天气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弃料,按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堵塞消防通道、侵占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弃土、弃物不及时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的,造成道路设施、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管线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公交车候车亭30米范围内;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控制范围30米内;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的道路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此限制。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吴希玉 黄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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