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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南宁市邕江河段沿岸改造工程快速建设,经过修改后的《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也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将更有效发挥防治污染作用,保证市民放心用水。
条例明确规定各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水面纵深100米之间的水域及其沿岸的集水陆域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凡在这一水域区内河面设栅围养或专业放养禽畜,在岸边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场(点)或在岸边种植农作物,进行捕捞活动和网箱养鱼,新建、扩建与供水、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油库、化学品仓库,停靠船舶的行为,由市、县(区)相关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相关处罚。另外,对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邕江河段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选址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何卫红)
广西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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