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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实施《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03日09:49

    

    人民网广西视窗12月3日电(蓝  伟  覃浩展) 《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从1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的医疗废弃物都进行集中处置。为了更好地控制污染,方便管理,南宁市近日又开始实行医疗废弃物去向许可证制度,凡在南宁市区范围内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都要办理《医疗废弃物去向许可证》。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应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实行医疗废弃物去向许可证制度后,环保部门将更全面地了解南宁市医疗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以便于控制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据了解,凡是在南宁市区范围内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含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医疗单位),必须于2002年12月10日前,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环保办证窗口领取并填报《南宁市医疗废弃物去向认定报告表》。如实填报医疗废弃物种类、数量和排放去向,然后再办理《医疗废弃物去向许可证》。如果医疗单位今后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在种类、数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时,应提前十五天向南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南宁市环保局将从2002年12月10日起,对南宁市辖区医疗单位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凡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医疗单位有拒报或谎报医疗废弃物种类、数量和排放去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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