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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广西区正式出台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保障营运船舶的运输安全和大西南出海水路大通道的畅通。
广西是全国河道适航条件较好的省份之一,广西的航道在西南出海大通道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近年来河道非法采砂、淘金等活动泛滥,全区各地航道设施和助航标志经常遭到侵害,导致通航条件日趋恶化,碍航、断航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威胁船舶的航行安全。
据统计,1997年至2000年4月间,全区航道共发生各类事故232起,死亡191人,造成经济损失达1263万元。自治区政府于1994年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将航道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规范已经满足不了航道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航道管理工作。对于违法施工造成航道断航、碍航和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新桂网-广西日报
作者: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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