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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费活动中,“最终解释权”这个词语,在媒体广告、商家海报、商品优惠卡上随处可见。平时大家都不太注意,可是一旦消费者与商家对于商品和服务产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便成为了商家金蝉脱壳的“撒手锏”。
●案例一
劳小姐结婚时,购买了一台冰箱。商家随冰箱赠送了柳州某婚纱影楼的“免费摄影券”。劳小姐便兴高采烈地和新婚丈夫一起,来到该影楼照婚纱照。可是婚纱照照完了,劳小姐却得不到照片。影楼说,他们只是提供免费照相,如果劳小姐要照片的话,还要交造型费、化妆费、照片冲晒装裱费等费用。劳小姐指责商家“欺诈”。可影楼的工作人员却拿出“免费摄影券”,指着背面的一行小字说,“看到了吗?本券最终解释权属本影楼所有。”劳小姐只得掏钱。
●案例二
某市电信公司在报纸上登广告称,在某段时间内购买小灵通并入网,可享受“每月赠送100次呼出”的优惠。李先生觉得比较划算,于是购机入网。可是一个月下来,李觉得话费不对,到该公司一查,才发现,所得到的赠送并不是“100次呼出”,而是“100分钟呼出”的优惠。当李先生拿出报纸广告,要商家兑现承诺时,营业小姐同样是拿出了“最终解释权”这块挡箭牌,将李挡了回去。
消费者:商家太狡猾
面对商家使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撒手锏”时,消费者往往会显得束手无策。
在柳州龙城路上某服装店刚刚购物出来的韦女士认为,现在市场上一些商家的促销活动,其实是预先设置好的“圈套”。当顾客意识到自己上当时,为时已晚。那时,商家就会说“我们有最终解释权”。这完全是用“最终解释权”掩盖着的“陷阱”。现在的商家太狡猾了。
记者问:“你认为商家是否真的有这个‘最终解释权’?”韦女士回答:“不太清楚。”同时,韦女士还说:“还是事先把问题全部问清楚的好,不要到发生了争执,才考虑这个问题。”
许多消费者都有着和韦女士相类似的想法。可是,现在商家的促销让利活动太多。“买一送一”、“买100送50”的海报铺天盖地。就算再小心的消费者,也难免为商家极具诱惑力的宣传攻势所动。只要少打听一句,说不定就会上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曾经在“最终解释权”上吃过亏的消费者,不是少数。
商家:我们也有苦衷
面对消费者的指责,商家有什么想法呢?
柳州市解放北路上一家婚纱摄影店的马经理对记者说:“对于有同行利用‘最终解释权’欺诈消费者的事情,我们也听说过。可是我们正正当当做生意的,也要打出‘最终解释权’这张牌,我们有我们的苦衷。”马说,他们在报纸上登的广告,也注明了“该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所有”。由于报纸广告版面有限,不可能把经营上所有事宜全部在广告中解释清楚。加上这句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少数刁难顾客来找麻烦。同时,马也说,不少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这块牌,是怕事先策划好的促销活动出现纰漏,给自己造成麻烦。有了“最终解释权”,就可以为自己兜个底。
柳州市某大型超市的一位经理认为“‘最终解释权’当然在商家手里。当然,行使‘最终解释权’时,要以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工商:“最终解释权”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杨建能。杨说,商家所宣称的“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他所宣称的标准,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这个“最终解释权”应该在有关执法部门手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家有权利和义务,就自己的经营活动,对消费者进行解释。但那不是“最终”解释权。
然而,消费者如何才能避免落入某些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陷阱?侵权行为一旦发生,消费者如何才能讨回公道?杨科长介绍说,首先消费者要细心地看商家的宣传广告和海报,不要被所谓“让利”误导。其次,要多问,把商家的商品和承诺了解清楚。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索取、保留消费的购物小票、发票,作为证据,保存好商品标签和包装,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顺利退换货,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律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记者就“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向广天一律师事务所的翁继律师进行了咨询。
翁律师说,解释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是,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能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如果隐瞒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实质上就变成了经营者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无法律依据可言。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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